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祥明
人
債 務 人 曾春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肆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5年1│年息6.616% │
│ │3,297,000 │月30日起 │0月13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616% │
│ │ │0月14日起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16% │
│ │3,297,000 │12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5年9月│民國105年10 │年息百分之 │
│ │3,297,000 │30日 │月13日 │0.6616計算 │
│ │元 ├──────┼──────┼───────┤
│ │ │民國105年10 │民國106年3月│年息百分之 │
│ │ │月14日 │29日 │0.7616計算 │
│ │ ├──────┼──────┼───────┤
│ │ │民國106年3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30日 │ │1.5232計算 │
├──┼─────┼──────┼──────┼───────┤
│002 │新臺幣 │民國105年12 │民國106年6月│年息百分之 │
│ │3,297,000 │月27日 │26日 │0.7616計算 │
│ │元 ├──────┼──────┼───────┤
│ │ │民國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27日 │ │1.5232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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