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4號
KSDV,106,司促,564,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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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祥明

債 務 人 曾春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肆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5年1│年息6.616%  │
│  │3,297,000 │月30日起  │0月13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616%  │
│  │     │0月14日起  │      │       │
├──┼─────┼──────┼──────┼───────┤
│002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16%  │
│  │3,297,000 │12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5年9月│民國105年10 │年息百分之  │
│  │3,297,000 │30日    │月13日   │0.6616計算  │
│  │元    ├──────┼──────┼───────┤
│  │     │民國105年10 │民國106年3月│年息百分之  │
│  │     │月14日   │29日    │0.7616計算  │
│  │     ├──────┼──────┼───────┤
│  │     │民國106年3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30日    │      │1.5232計算  │
├──┼─────┼──────┼──────┼───────┤
│002 │新臺幣  │民國105年12 │民國106年6月│年息百分之  │
│  │3,297,000 │月27日   │26日    │0.7616計算  │
│  │元    ├──────┼──────┼───────┤
│  │     │民國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27日    │      │1.5232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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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