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許允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京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京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備
查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
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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