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0號
KSDV,106,司促,480,2017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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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二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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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