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7號
KSDV,106,司促,397,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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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婉如於民國93年7 月9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2 月24日止共消費
     簽帳39,09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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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