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3號
KSDV,106,司促,253,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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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㈠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㈡新台幣玖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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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