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3號
KSDV,106,司促,1623,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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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韓語嫣
債 務 人 沈玉娟
債 務 人 韓孟哲
一、債務人韓孟哲應於繼承韓金志(原名:韓有志)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韓語嫣沈玉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肆
  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44,618元  │自民國105年 │2.15% │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 │
│ │      │7月1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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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