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債 權 人 蕭楚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善業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債務人善業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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