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鎧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違約金之具體請求金額或計算方式(本件違約金請求按
「當期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所指為何,應具
體敍明)?
二、債務人謝鎧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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