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號
KSDV,106,司促,136,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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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許進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乃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許乃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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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