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號債 權 人 許進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乃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文件。二、債務人許乃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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