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違約金之具體計算方式(應記載明確之計算
起訖期間及利率),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
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應負共同給付責任
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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