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提出付款期限為105 年10月31日之證據資料。
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頂祥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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