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0號
KSDV,106,司促,1320,20170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提出付款期限為105 年10月31日之證據資料。
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頂祥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