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債 權 人 黃敏吉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冠宏(原名:李宗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到院供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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