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7號
KSDV,106,司促,1307,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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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黃敏吉
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冠宏(原名
:李宗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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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