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20號
KSDV,106,司促,1220,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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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張涵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妮真(原名:蔡月秋)即虹風韓流服飾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票號0000000支票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12月11日
  之依據(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三、提出票號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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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