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張涵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妮真(原名:蔡月秋)即虹風韓流服飾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票號0000000支票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5年12月11日
之依據(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三、提出票號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