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7號
KSDV,106,司促,1217,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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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張涵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妮真(原名:蔡月秋)即虹風韓流服飾、李
俊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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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