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債 權 人 張涵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妮真(原名:蔡月秋)即虹風韓流服飾、李俊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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