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韋庭、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新台幣900萬元之法令依據及計算方式。
三、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林敏雄僅係法定代理人或同為債務
人)。
四、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