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6號
KSDV,106,司促,1156,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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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債 務 人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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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