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紘世
債 務 人 黎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紘世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黎寶蓮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20,88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
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
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 55%浮動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
1.62%,嗣後陸續調降至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
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5年12月16日),前項所定利息
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 %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
算。
二、詎債務人林紘世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88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黎寶蓮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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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紘世、黎│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7│年息1.62% │
│ │20880 │寶蓮 │月1日起 │月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7│年息1.55% │
│ │ │ │月6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5年1│年息1.15% │
│ │ │ │月1日起 │2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紘世、黎│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5年1│年息0.115% │
│ │20880 │寶蓮 │月2日起 │2月1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2│年息0.215% │
│ │ │ │2月16日起 │月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月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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