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林沛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釋右、林清華、李玉婷、黃山珉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
人間就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141)
及其上同段233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7樓
,權利範圍全部)、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重劃前為雲
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所有權移轉登
記均應予塗銷,上開房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478
元(各不動產價額及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54萬2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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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方│105年起訴時 │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 │計算式 │備註 │
│ │公尺) │之公告現值或│ │ │ │ │
│ │ │課稅現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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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小港│ 994.35 │ 35,500元 │萬分之141 │ 497,722元 │994.35㎡×35,500元×│本院審│
│區宏明段 │ │ │ │ │141/10000=497,722元│訴卷第│
│546地號 │ │ │ │ │ │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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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區段 │ │ 367,200元 │全部 │ 367,200元 │367,200元 │本院審│
│2337建號 │ │ │ │ │ │訴卷第│
│ │ │ │ │ │ │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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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褒忠│ 233.64 │ 2,900元 │全部 │ 677,556元 │233.64㎡×2,900元= │本院審│
│鄉有才段 │ │ │ │ │677,556元 │訴卷第│
│381地號 │ │ │ │ │ │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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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1,542,478元 │497,722元+367,200元│ │
│ │ │ │ │ │+677,556元= │ │
│ │ │ │ │ │1,542,4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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