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99號
KSDV,105,訴,799,2017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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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林沛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釋右林清華李玉婷黃山珉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
人間就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141)
及其上同段233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7樓
,權利範圍全部)、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重劃前為雲
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所有權移轉登
記均應予塗銷,上開房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478
元(各不動產價額及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54萬2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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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方│105年起訴時 │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  │計算式       │備註 │
 │     │公尺)  │之公告現值或│     │      │          │   │
 │     │     │課稅現值  │     │      │          │   │
 ├─────┼─────┼──────┼─────┼──────┼──────────┼───┤
 │高雄市小港│ 994.35 │  35,500元 │萬分之141 │ 497,722元 │994.35㎡×35,500元×│本院審│
 │區宏明段 │     │      │     │      │141/10000=497,722元│訴卷第│
 │546地號  │     │      │     │      │          │34頁 │
 ├─────┼─────┼──────┼─────┼──────┼──────────┼───┤
 │同上區段 │     │ 367,200元 │全部   │ 367,200元 │367,200元      │本院審│
 │2337建號 │     │      │     │      │          │訴卷第│
 │     │     │      │     │      │          │83頁 │
 ├─────┼─────┼──────┼─────┼──────┼──────────┼───┤
 │雲林縣褒忠│ 233.64 │  2,900元 │全部   │ 677,556元 │233.64㎡×2,900元= │本院審│
 │鄉有才段 │     │      │     │      │677,556元      │訴卷第│
 │381地號  │     │      │     │      │          │87頁 │
 ├─────┼─────┼──────┼─────┼──────┼──────────┼───┤
 │總計   │     │      │     │1,542,478元 │497,722元+367,200元│   │
 │     │     │      │     │      │+677,556元=    │   │
 │     │     │      │     │      │1,542,4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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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