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5號原 告 林桂春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王仁聰律師被 告 黃碧玲 宣建平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