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陳映紅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清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