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33號
KSDV,105,訴,1133,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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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陳映紅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清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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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