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17號
KSDV,105,訴,1117,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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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于得華
訴訟代理人 毛松山
被   告 謝珍妮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
  ,979元(詳如二、所述),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
  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另應於庭期10日前陳報D
  水泥空地遭被告放置地上物之最新情形及最新照片。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占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面積,經測量後合計為38.81平方公尺,按該土地起訴時
  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85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361,860元(38.81平方公尺×60,857元=2,361,86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納12,484元,原告尚應補繳11,979元,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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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