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59號
KSDV,105,補,2259,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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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朱志娜
被   告 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政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
廈地下層之三個停車位,又據原告陳報該處一停車位之目前交易
市場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60 萬元(計算式:120 萬元×3 =36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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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