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48號
KSDV,105,補,2248,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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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陳重智即晁和通訊行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原告與被告伍航通訊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7,0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5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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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航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