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陳重智即晁和通訊行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原告與被告伍航通訊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7,0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5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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