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45號
KSDV,105,補,2245,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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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蕭恆如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敬琇律師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樊勁宏

被   告 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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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