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90號
KSDV,105,補,2090,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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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鄧翠玲
原告與被告龔勢方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3,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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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