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 告 鄧翠玲原告與被告龔勢方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3,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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