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392號
KSDV,105,司聲,1392,201701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耀德
相 對 人 孫簡牽
相 對 人 孫楨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 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判決 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