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52號
KSDV,105,司拍,752,2017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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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曹甄秝
相 對 人 何中宜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5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4,5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 95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35年12月17日止,㈡民國103年5月 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佑品實業 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國133年5月25日,約定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㈠案 外人佑品實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何中芳張雪珍、相對人 何中宜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 款13,800,000元、美金111,373.93元、日幣1,174,800元, ㈡相對人何中宜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 5,790,099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案 外人佑品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何中宜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影本各2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三民 │大港 │ │3645-2 │建│422 │10000分之108 │
├─┼────┼────┼────┼────┼────────┼─┼──────┼───────┤
│2│高雄 │三民 │大港 │ │3645-15 │建│1,127 │10000分之108 │
├─┴────┴────┴────┴────┴────────┴─┴──────┴───────┤
│建物︰ │
├─┬───┬───────────────┬──────┬─────────────┬────┤
│編│ 建 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26338 │大港段3645-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81.74 │陽台:7.88│全部 │
│ │ │ │12層樓房 │合計:81.74 │雨遮:1.26│ │
│ │ ├───────────────┤ │ │ │ │
│ │ │九如一路619巷1號三樓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26383建號,面積4,274.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94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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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