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94號
KSDV,105,司執消債清,94,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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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鍾立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張瑞卿
      張碧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2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汽 車車齡分別已17年及21年,堪認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 另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共1,970元,查前開兩家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 市場買賣,且市值不到10元,變價不易,若選任管理人進行 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 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 同)25,59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 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 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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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