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9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29,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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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董英興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 於清償,或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法院宜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行注意 事項第27條第1 項所規定,觀之立法修訂理由,本條例第64 條第1 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 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 ,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 債更字第614 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5 年1 月26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卷宗可憑。查債務 人名下無財產,102 、103 、104 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359,627 元、409,539 元、395,661 元,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稽,又債務人自 陳目前任職於得亨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所得為32,049元 ,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等 件附卷可參。
(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 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200 元,自收受 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 額為518,400 元,每月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 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每月收入平 均33,753元(據債務人所提自104 年1 月至104 年9 月 、105 年3 月至105 年10月薪資明細扣除勞健保費核算 之),查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財產,董○鴻102 、10 3 、104 年度所得分別為4,000 元、2,000 元、0 元, 董○義102 、103 、104 年度均無所得,配偶乙○○名 下有土地、建物各1 筆,104 年度所得僅2,400 元,此 有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102 年度、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 憑。次查,債務人之配偶乙○○所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地段31建號建物,係於 104 年4 月28日受贈自債務人,經債務人於106 年1 月 9 日到院表示同意將上開房地現值66,900元加入還款, 有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屏東縣地籍異動索引、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本院 調查筆錄1 紙附卷可憑。又債務人稱每月支出之必要生 活費為29,797元,含負擔二未成年子女董○鴻(88年生 )、董○義(91年生)之扶養費,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 況,其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爰以106 年 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含房租費用)12,941 元標準核算債務人及其子女之日常生活必要費用,若以 該標準計算,如認債務人應與配偶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 之扶養費,則債務人應負擔自己及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應為25,882元(12,941+12,941×2 ÷2 ),然據債 務人到院稱其配偶現無工作,且係外籍配偶,國台語不 流暢,找工作有困難等語,亦有上開筆錄在卷供參,是 本院審酌債務人之配偶確係印尼籍,且其104 年度所得 僅2,400 元,認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29,797 元尚屬合理,爰以29,797元列計其支出。另查債務人及



其配偶子女均無領取社會補助,且債務人查無有價值之 保險契約等情,則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4 年12月17日 高市社救助字第10440213200 號函、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105 年11月14日高市鳳區社字第10533036900 號函、泰 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24日陳報狀、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6 日陳報狀、國際康 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28日康健(保)字 第10500016320 號函附卷可稽。
(三)綜上,債務人同意將上開房地現值加入每月還款,則每 月收入應加計929 元(66,900÷6 ÷12,元以下四捨五 入),則其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4,885 元,(33,753元+929 -29 ,797),顯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院認其已達盡力清償,且審酌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518,400 元 ,明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並無本條例第 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 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 、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依首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 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62,376 │ 9.06 │652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7,707 │ 2.7 │19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19,680 │ 18.02 │1,297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5,045 │ 3.82 │275 │
├───────────────┼─────┼─────┼──────┤
│甲○(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04,687 │ 2.05 │148 │




│司 │ │ │ │
├───────────────┼─────┼─────┼──────┤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3,918 │ 1.25 │90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1,442 │ 5.51 │397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158 │ 1.37 │99 │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6,408 │ 4.04 │291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3,828 │ 4.78 │344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78,689 │ 15.25 │1,098 │
├───────────────┼─────┼─────┼──────┤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4,989 │ 1.47 │106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7,389 │ 2.3 │166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48,291│ 28.37 │2,043 │
├───────────────┴─────┴─────┴──────┤
│1.債權總額:5,107,388。 │
│2.每期清償金額:7,200 元,每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自認可裁定確定│
│ 翌月起,分6 年,共72期清償。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
│ 第一期。 │
│3.清償成數:10.15%,6年清償總額:518,400元。 │
│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
│ 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係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其權利不受更生影響,附此敘明。│
└──────────────────────────────────┘
附件二:
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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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