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GOLDEN SUMMIT ENTERPRISE(HK) CO.,LIMITED 金
法定代理人 方靜儀
債 務 人 陳英雄
債 務 人 陳慶雄
債 務 人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水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元肆
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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