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461號
KSDV,105,司促,33461,201701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1號
債 權 人 楊杜銘
債 權 人 楊木杉
債 權 人 楊娟華
債 權 人 楊博勝
債 務 人 柯穎釧
債 務 人 柯穎富
債 務 人 柯鴻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穎釧柯穎富柯鴻信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穎釧柯穎富柯鴻信發支付 命令,經核,債務人柯穎釧柯穎富戶籍係設於高雄市鳳山 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債務人柯鴻信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