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字,89年度,406號
TPHV,89,上更,406,200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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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峰
   法定代理人 李蔡金枝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一頁法官簽名欄中關於「王淇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豐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郭 松 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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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