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61號
SLDV,106,司促,11561,2017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啓宏即劉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