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翰霆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翰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翰霆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7月3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1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7年1月2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