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548號
KSDM,105,聲,4548,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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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葉宗祐
具 保 人 葉德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德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葉宗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葉德豐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 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 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各該刑事 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 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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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