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柯秀卿
陳正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150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柯秀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正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顏柯秀卿與陳正忠共同基於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 之犯意聯絡,以由顏柯秀卿出資經營,並以日薪新台幣(下 同)200 元之代價僱用陳正忠於現場接待及把風之方式,於 民國105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 巷0 弄0 號即顏柯秀卿向綽號「阿敏」之成年女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所借用之房屋內經營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 前來以撲克牌點數大小之不確定結果與莊家賭博財物(每注 金額最少為100 元,以一比一之賠率計算賭金),並向贏得 賭金之賭客抽取100 至200 元之佣金以營利。嗣於同日下午 3 時30分許,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賭客秦勝林 、尤秀足、洪國勝、潘素珠、李張玉杯、吳張鳳娟、張錫賀 、謝梁鶴、趙茂松、林士強、葉秀月、吳玉霞、林清志、江 錦衡、楊黃秀陣、謝鄭春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謝 鄭春秀,應予更正)等16人(下稱秦勝林等人),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賭客秦勝林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搜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照片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二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二人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 人各以單一行為而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二 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 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顏柯秀卿前因賭博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嗣於105 年 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正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嗣於103 年5 月6 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則被告二人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方式(提供借屋 處供不特定賭客前來賭博財物),賭博之類型(撲克牌)及 規模(每注金額最少為100 元,以一比一之賠率計算賭金) ,營利之程度(向贏得賭金之賭客抽取100 至200 元之佣金 ),犯罪分工之輕重(由顏柯秀卿出資經營,陳正忠於現場 接待及把風),及其犯後態度(均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 環境及個人品行(被告顏柯秀卿、陳正忠現年65歲、61歲, 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五、扣案被告顏柯秀卿犯罪所得之現金4000元(即附表編號一) ,應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扣 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顏柯秀卿所有供圖 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適用 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及共 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分別在被告二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 28條、第268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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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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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現金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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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撲克牌(未拆封│11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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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撲克牌(已拆封│4 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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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骰子 │1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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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計時器 │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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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夾子 │6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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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門號0000000000│1 支 │
│ │號行動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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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門號0000000000│1 支 │
│ │號行動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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