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樹發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六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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