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553號
KSDM,105,易,553,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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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柏州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
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柏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柏州於民國102 年11月至103 年1 月 間,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下稱違建處 理大隊)之查報員,負責鳳山區違章建築查報取締工作。因 侯柏州之母陳金玉參選高雄市第2 屆前鎮區鎮榮里里長選舉 ,然並未當選,侯柏州懷疑陳金玉敗選係因告訴人許瑛玲於 選舉前,對外指稱陳金玉及其夫侯澄三侵占許瑛玲家族之家 產等謠言所致,遂萌生使許瑛玲許瑛玲胞弟許哲毓出面向 其道歉、洗門風之念頭,以達使許瑛玲及其家族成員出面道 歉並將道歉內容公諸於眾,以釐清謠言回復名譽之目的,而 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接續為以下犯行:㈠於 104 年7 月1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向許哲毓稱:「別講 那麼多,你看他要不要來,不然禮拜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 檢舉書函要寄出去了」、「不然你們就去別處住好了」、「 我跟你說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 萬可以解決的喔」、「你叫 你姐姐過來,你叫他別再閃了,我忍他很久了」、「好險你 現在在台灣,否則你從大陸回來後,你們房子都沒得住了。 我跟你說真的」、「我跟你講,你把人押來這裡,我要叫他 去找黃士誠,叫他當面對質,我要叫你姐姐給我辦洗門風, 看怎麼解決,不然真的沒完,我跟你講,我之前就給你拜託 了,你沒給我做到,我也沒怪你,這樣完,我也沒找你算帳 」等語。㈡又於104 年7 月18日晚上8 時許,撥打電話向許 哲毓稱:「你跟許瑛玲說…目前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 就是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檢舉這種東西,我遇 到過立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我意思嗎?一旦見報就是死 ,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總統候選人我也曾拆過, 所以不要太囂張,你懂我意思嗎?」等語,加害財產法益之 具脅迫性之言詞,利用許哲毓許瑛玲轉達使許瑛玲知悉, 藉此脅迫方式,使許哲毓帶同許瑛玲出面道歉。後於許哲毓 轉告許瑛玲前開對話內容後,2 人因擔心其等位於高雄市○ ○市○鎮區鎮○路000 ○0 號建築物(下稱前揭建築物)遭 違建處理大隊拆除,乃推由許哲毓先後赴侯柏州位於高雄市



前鎮區鎮榮街1 之1 號住處3 次,於侯柏州面前草擬「鄭重 道歉聲明啟事」後,先後帶回給予許瑛玲閱覽內容,,並於 「鄭重道歉聲明啟事」中「道歉人」欄位,署名「許氏家族 」,而交付侯柏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 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既經本院 認為不能證明其有強制犯行(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 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 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 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 罪之確信時,即應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此瑕疵 未究明前,即不得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



年台上字第3099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侯柏州涉犯上開強制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 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許瑛玲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即被害人許哲毓於偵查中之證述、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 份 、鄭重道歉聲明啟示2 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4 年11月 2 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0470797800 號函暨所附處理新違章建築 處分書、拆除紀錄表各1 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 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在選舉期間有到處說 ,我們家侵占他家房產的事情,後來中華電信公司於104 年 7 月10日下午4 時許辦理電箱的會勘,過程又有人再次喧嘩 說,我們家的房子都是向告訴人侵占的,我父、母親向我哭 訴,我才打電話給許哲毓,要協調當初買賣鎮榮街1 之2 號 房產的事宜,並要他通知告訴人出面解決,因為告訴人都避 不見面,所以我只能拜託他弟弟,所謂的公文,就是要檢舉 他家違建的公文,跟他說拆下去不是50萬100 萬可以解決的 事,是指因為告訴人要求我將鎮榮街1 之2 號的房屋以150 萬元賣回去給他,但我們已經花了許多錢裝潢,告訴人要我 們將房子回復原狀,賣回去給他們,但是我們不可能把裝潢 送給他,所以我打電話給許哲毓,是要他姐姐出面解決,至 於洗門風是告訴人的丈夫李昆記提出來的,由許哲毓草擬成 道歉聲明啟示,我再依照他草擬的內容,以電腦打字等語。五、經查:
㈠被告侯柏州於104 年7 月11日上午11時許,確有撥打電話向 證人許哲毓稱:「別講那麼多,你看他要不要來,不然禮拜 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要寄出去了」、「不然你們 就去別處住好了」、「我跟你說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 萬可 以解決的喔」、「你叫你姐姐過來,你叫他別再閃了,我忍 他很久了」、「好險你現在在台灣,否則你從大陸回來後, 你們房子都沒得住了。我跟你說真的」、「我跟你講,你把 人押來這裡,我要叫他去找黃士誠,叫他當面對質,我要叫 你姐姐給我辦洗門風,看怎麼解決,不然真的沒完,我跟你 講,我之前就給你拜託了,你沒給我做到,我也沒怪你,這 樣完,我也沒找你算帳」等語。另於104 年7 月18日晚上 8 時許,復撥打電話向證人許哲毓稱:「你跟許瑛玲說…目前 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就是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 」、「檢舉這種東西,我遇到過立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 我意思嗎?一旦見報就是死,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 ,總統候選人我也曾拆過,所以不要太囂張,你懂我意思嗎 ?」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本



院審易卷第22頁),核與證人許哲毓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 述之情節相符(見偵續卷第23至28頁,本院易字卷第60頁反 面至第64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錄音內內 容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20頁至第26頁反面),此部分 之事實,應堪採認。是以上述,可知被告與證人許哲毓上開 通話內容,確係雙方協調告訴人應如何作為,始能避免被告 就告訴人住處係屬違章建築提出檢舉乙節,至為明確。 ㈡又依證人林宛蓉於本案審理時證稱:104 年7 月10日下午約 4 時許,我跟中華電信人員、侯柏州的父母親即侯澄三、陳 金玉及里長黃士誠在現場會勘,因為中華電信的基座妨害到 市民的安全,有市民反映,侯澄三也有反映,我就請中華電 信的人員來會勘,會勘當時,我到現場發現怎麼那麼多人, 有些人我認識,有些人不認識,還沒有會勘就有人跟我講侯 澄三、侯柏州全家侵占人家的房子,講得很不好聽,有的把 我拉到旁邊,有的當場在罵,我問侯澄三陳金玉怎麼這樣 子?侯澄三陳金玉回去有跟侯柏州講,隔日7 月11日下午 4 時到6 時是我的服務時間,侯柏州拿他的買賣契約相關內 容到我服務處跟我講,說事情不是侵占,是真的有買賣。我 聽了之後我說我瞭解。當天晚上侯柏州打電話給我,說要請 當事人來說明這件事情,侯柏州就請許哲毓跟我通電話,通 電話我發現許哲毓口氣很好,也很和善想把事情說好,他說 他姐姐長舌婦之類的,這個事情是誤會,很抱歉,在我的印 象中與當天會勘時的吵鬧狀況不同。我馬上就去侯澄三的家 ,許哲毓在場,侯澄三夫婦及侯柏州也在場。在過程中許哲 毓說很抱歉,他姐姐是長舌婦,還有一些對他姐姐不利的話 ,說他姐姐亂講,對他姐姐很頭痛,說這次讓陳金玉落選很 抱歉,以後要幫陳金玉站台,拉布條,願意寫道歉啟事之類 的,但在寫的過程我不在場,因為我要走的時候覺得氣氛很 好,很和悅,我就想說事情讓他們處理,就離開了,許哲毓 有說他要主動站台、拉布條,並且也願意做任何的配合等語 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52頁反面至第54頁)。另證人侯澄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選舉前,有人造謠我們家侵占許瑛玲 父親財產的事情,選完之後還聽到有人說這件事,於104 年 7 月11日中華電信會勘完後的隔天,許哲毓有來我家,表明 他要向我跟我太太表示歉意,在選舉期間造成我們的困擾, 說要來寫一張鄭重道歉啟示登報,登報以後把報紙剪起來放 大,一張貼在我家門口,還要拉紅布條對我家表示歉意,並 表示下次我太太要選舉,要來幫我家站台、洗門風等語屬實 (見本院易字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另證人陳金玉亦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104 年7 月10日中華電信會勘時,有很多



人在場,說我們的房子是給人家強佔的、偷賣的,很多人這 樣講,林宛蓉就問我們為什麼會這樣?這麼多人這樣說得亂 七八糟,我說不是這樣子,林宛蓉回去之後打電話給侯澄三侯澄三說不是這回事,當天晚上我跟被告講這件事,被告 就拿我家的土地所有權狀給林宛蓉看,林宛蓉看了之後說土 地是買的,為什麼會說這些話?隔日7 月11日晚上許哲毓來 我家,我們也請林宛蓉來跟許哲毓講,當天氣氛融洽,許哲 毓說是我們用錢向他們家買的,那些人都是亂講的,許哲毓 說改天再來寫道歉啟事,還說他姐姐大嘴巴,亂講話,說下 次我選舉時,要幫我站台,並在我家門口拉紅布條,還我們 清白等語綦詳(見本院易字卷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此 外,證人許哲毓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104 年7 月11日上午 9 、10時許,被告有打電話給我,他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家 裡受到很大的污辱,叫我一定要給他洗門風之類的,我想可 能要去瞭解一下,因為他說電箱及黃士誠的事情,我並不了 解,所以當天晚上我就去被告家,去瞭解鎮榮街1 之2 號買 賣的事情,當晚我們在那裡泡茶,談的內容態度都很和氣, 被告說如果許瑛玲沒有來他家講清楚,他週一就要把檢舉函 寄出去了,我問他要怎麼處理,他跟我說要洗門風、要澄清 ,我說你們要洗門風,看是要登道歉啟事還是怎樣,這是我 提的,因為我想要息事寧人,道歉啟事是我寫的,被告在旁 邊說要怎麼寫,並沒有對我強暴,但是我是受到我家違章建 築被拆除的壓力才寫的,但我回去後,許瑛玲不同意該道歉 啟事內容,說我沒有經過她的同意怎麼可以亂寫東西。我就 跟被告說我姐姐不同意,被告說如果許瑛玲要修改什麼部分 ,他可以改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範圍,我有把被告說可以雙方 一起修改到都可以接受的範圍為止的話,轉告給許瑛玲,但 許瑛玲不同意,本案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被告及許瑛玲之間 充當協調的角色,處理上開事情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 60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由上開證人之證述情節,可知本 件被告確係因與告訴人許瑛玲間之房屋買賣糾紛及選舉糾紛 ,始聯繫證人許哲毓出面協調、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糾紛, 亦堪認定。
㈢按刑法第304 條第1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 元以下罰金。質言之,強制罪之成立要件有三:⑴強制手段 :使用強暴或可感受惡害之威脅;⑵強制效果:使人行無義 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⑶手段與目的關聯之可非難性。 又本罪之成立,仍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強暴、脅迫行為與 其妨害他人權利之行使間,具有內在之密切關係及特定之時



間關係為先決條件,即強暴、脅迫行為必須係行為人為達妨 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手段,而非僅係隨附現象,始得構成該罪 。再者,個人之行動自由固受憲法、法律規範之保障,惟在 實際社會生活中,卻處處受到他人有意、無意之限制。例如 ,因違規併排停車,而阻礙合法停車格上駕駛駛離之權利; 或者是老師以成績警告(脅迫)學生用功念書,而在法律上 學生並沒有用功念書之義務。是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強制行 為無所不在;然而,前揭事例苟若均成立刑法上之強制罪, 如此結論,孰能接受?從而,為避免機械式套用法條文字, 只要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結果發生,就肯 定有強暴或脅迫行為之存在,造成極不合理、不合法之情形 產生,且基於憲法對人性尊嚴之尊重,以及比例原則所導出 之刑法謙抑性原則,關於強制罪之不法認定,除強制手段、 強制效果外,尚須審查「手段與目的關聯之可非難性」之要 件。而所謂「手段與目的關聯之可非難性」,係以手段與目 的關係本身為對象,透過個案情狀整體權衡,確定該行為方 式係社會所不能容忍,因而具可罰性之不法。據此,如果手 段與目的係法所不容許者,強制手段越強烈,強制行為對被 害人自由干涉之強制效果越強烈,二者間之關聯性就越具可 非難性;倘若只是無關緊要之手段或輕微干涉被害人之自由 ,就越傾向於否定其可非難性。其用意在於「限定處罰範圍 」,惟有手段與目的間具某程度關聯性,才是整體法秩序不 可容忍、不具社會相當性之強制犯行。
㈣經查,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前鎮區鎮興路132 之1 號建物 係屬違建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 院易字卷第48頁);而該建物於102 年11月至103 年1 月間 原為空地新建之違建且未編釘門牌,查報時登記違建地址為 「鎮興路130 號旁(地號:瑞南段788 號部分)」,前經高 雄市政府工務局於102 年11月12日以高市工違鎮宇第1415號 處分書查報在案,並於102 年12月4 日業主自行破壞拆除結 案,續因該建物拆後重建,另於103 年1 月16日以高市工違 鎮字第1013號處分書查報在案,並於103 年1 月24日派工拆 除屋頂,鋼骨橫樑柱部分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104 年11月2 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0470797800 號函暨所附處理新 違章建築處分書、拆除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49 至53頁)。而依上開函文內容所指,被告係任職任違章建築 處理大隊查報組,承辦鳳山區違建查報取締工作,其無權決 定其他行政區違建之查報拆除認定。是以上述,被告既無權 決定其他行政區違建之查報拆除認定,則其檢舉告訴人之違 建,即係本於國民之義務,檢舉違規或不法,本屬其法律上



之權利,目的在祛除違規或不法現象,使法秩序回復正常, 實難謂為不法手段。再者,被告所為之檢舉或告發,仍須經 相關主管機關查證或調查後,始得依法對告訴人或其家人為 不利處分,難認被告之檢舉或告發行為已致生危害於安全; 縱被告檢舉之內容經查證屬實,亦係由主管機關依法執行, 告訴人所有之系爭違章建物,無論拆或不拆,均非被告所能 自行決斷,似此殊難認被告係以將加惡害之旨通知告訴人。 再者,依上開證人許哲毓之證述,可知本件係證人許哲毓主 動提議要寫鄭重道歉啟示,而非被告脅迫其書寫,且被告亦 向證人許哲毓表明被告說如果許瑛玲要修改什麼部分,被告 可以改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範圍,顯見被告與許哲毓確係以協 調之方式商討如何書寫該鄭重道歉啟示,且被告亦表明尊重 告訴人之意思,並願意按照告訴人之意思修改,實難認被告 係以脅迫之方式使告訴人及證人許哲毓行無義務之事。是依 本件個案情狀整體權衡,被告以檢舉告訴人違建之事,要求 告訴人出面道歉之舉,雖造成告訴人些微侵擾,然就刑法評 價而言,欠缺實質意義之社會損害性,不具「手段與目的關 聯之可非難性」,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至為灼然。六、綜上所述,被告與告訴人間因前存有糾紛,被告之行為或有 可資非議之處,惟揆諸前揭說明,尚與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 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 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一:(104年7月11日錄音譯文)
┌─────────────────────────────┐
│ (以下侯柏州稱侯,許哲毓稱許) │
│侯:喂,大哥你好。 │
│許:我剛剛有跟我姐問,她說這個事情應該跟她沒有關係吧! │
│侯:你叫她來就對了,不用說那麼多,你看她要不要來,不然星 │




│ 期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人家前一些時間就要寄出去了。 │
│許:她說是不是移電箱的糾紛?她說跟她有什麼關係? │
│侯:她都知道,她都知道,她都知道,你叫她來!我都沒說,既 │
│ 然她都知道,你叫她來,你叫她來!眾人前面說我佔你們的 │
│ 土地,說都是你們說的,現在還在講。 │
│許:現在事情過那麼久了。 │
│侯:反正你也有看到。 │
│許:應該事情都過那麼久了,里長伯也是付了150萬給我們,怎 │
│ 麼會… │
│侯:人家說你們說的,說我跟你們硬ㄠ的。(01:09) │
│許:你們有合約書,有代書辦的,人家那是能怎麼凹啦! │
│侯:現在我要拿給他們看他們要看嗎?他們要相信嗎?他們說是 │
│ 你們說的。有需要這樣嗎? │
│許:我跟你說啦,州董,你先不要在氣頭上,我先側面瞭解一下 │
│ 。 │
│侯:你叫她來啦,我要跟她對質!我現在就是要找她跟黃士誠, │
│ 還有幾個有生過話的,對質,看是不是真的。她要是敢講, │
│ 我們也有和解書,我就要告她公然侮辱,公然誹謗,不然你 │
│ 們那邊的房子都不要住,去別邊住好了。 │
│(01:47) │
│許:我知道,你先息怒一下,就是說… │
│侯:我跟你說「我如果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 萬能解決的喔 │
│!」 │
│(01:52) │
│許:我是說,當時,看在場有什麼人,我可能要去解釋一下… │
│侯:你叫她來啦!我重點是要對質,沒有什麼要求,最簡單是辦 │
│ 一個洗門風,看要怎麼解決。(02:15) │
│許:她是在里辦公處那邊講的嘛!還是在外面講的? │
│侯:你說誰?對方嗎? │
│許:我說黃士誠啦! │
│侯:就是在電箱那裡講的, │
│許:你看在那邊亂喊的是在哪…. │
│侯:在那邊喊,眾人也都在喊,說你姐姐講的。 │
│許:在什麼地方? │
│侯:在電箱那裡,昨天辦(聽不清楚),在電箱那裡,因為我不 │
│ 在。就在1之3號外面不是有個電箱,台電的,黃士誠不是堅 │
│ 持中華電信要放置在那裡,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硬要放置 │
│ ,我們當里長已經很犧牲了。 │
│許:不是,你們那邊整個都已經買完了,為什麼要放置什麼怎麼 │
│ 可以亂…你沒有也要….(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 │




│侯:黃士誠他就是故意的,他就是故意的,他就說我們家很惡質 │
│ ,整排都給人家佔著,所以故意要放那邊,你有他辦法? │
│許:故意要放那裡? │
│侯:他故意的。 │
│許:是放到哪裡?是放在娃娃機的旁邊? │
│侯:電箱的旁邊,1之3號旁邊不是有個台電電箱,十幾萬伏特的 │
│ ,那個電壓的嗎?他旁邊已經挖好一個基礎,準備要放上去 │
│ 了。 │
│許:那他等於是圖利那個中華電信嘛! │
│侯:不是圖利啦,因為你當里長的,本身要去溝通協調那個里內 │
│ 嫌惡設施要怎麼放置,我們當里長,我們都不敢把電箱放在 │
│ 別人的門口,我都放在我家這裡,你竟然做里長,不到七個 │
│ 月,你就把他放在我這裡,(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 │
│許:阿電箱他為何不自己放在他門口? │
│侯:他說里長有權利說放哪就放哪,我做20年,我都不敢。 │
│許:沒啦!這樣就不對了阿.. │
│侯:重點是,第一,他會勘也沒有會勘,他就把基礎都做下去了 │
│ 。 │
│許:你這個必須要立即制止。 │
│侯:我知道啦,我現在意思是說,衍生第二、第三個問題,就是 │
│ 你姐姐,其實我每天都有聽到…. │
│許:你們都有合約書啦!不然去代書那裡調資料? │
│侯:我知道啦,我問你啦,我要做一個布條,設一個廣告帆布, │
│ 貼在我家門口給大家看嗎?一直生話無止盡,已經傳到別里 │
│ 又傳回來,又生話,越來越誇張。我問你,整個鎮興路兩側 │
│ 哪邊不是國財政局的地?大家都嘛佔著,又不是我給你們佔 │
│ 著。 │
│許:你不要說黃士誠…. │
│侯:我現在聽不到你的聲音。 │
│許:你這樣聽得到嗎? │
│侯:我有,你說大聲一點。你現在在鎮興路那裡對不對? │
│許:沒有,我沒有在鎮興路那裡,我在85大樓。 │
│侯:你叫你姐姐趕快過來,叫她不要再閃了,我已經忍耐很久了 │
│ 。 │
│(05:06) │
│許:可能要晚一點,因為她現在在做生意。我剛剛有跟她講了。 │
│侯:你看她一天賺多少我補給她啦! │
│許:我剛剛給她質問啦,說妳是不是又在那生話? │
│侯:不是剛剛,她可能是之前講的啦!講不完講不停啦!講不完 │
│ 講不停就… │




│許:她剛剛跟我講她在那個…我有跟她講,這事情已經結束了, │
│ 妳不要又在那裡..說難聽一點,人家選上里長,對妳也沒有 │
│ 什麼好處。 │
│侯:當然阿! │
│許:黃士誠當了里長,他會提拔妳當鄰長嗎?對不對! │
│侯:對阿! │
│許:所以我剛剛也有跟她講,妳50幾歲的人了,你這事情這樣, │
│ 大家是鄰居,大家好頭好尾(台語),人家的東西,在代書 │
│ 那裡買,錢也付給妳,你自己平常在那裡算,妳現在還有什 │
│ 麼牢騷?人家的政治糾紛,跟我們沒有關係嘛!你去跟人家 │
│ 搞這淌渾水幹嘛? │
│(06:19) │
│侯:我跟你講話沒有代溝啦!但是你姐姐真的很誇張! │
│許:我等一下過去給她了解一下。 │
│侯:我跟你說,你把人押到這裡來啦!我要叫她去找黃士誠,要 │
│ 叫她一起對質,我要叫你姐姐辦洗門風,看要怎麼解決,真 │
│ 的沒完沒了。我跟你說好了,算之前我就有跟你拜託了,你 │
│ 沒有幫我做到,我也不怪你,這之後我也沒有找你算帳,第 │
│ 三,你現在又再給我加這個,是怎樣? │
│(06:53) │
│許:我跟你講,我姊夫,他ok,他過去沒有問題,但我姐… │
│侯:我現在重點是,人家現在都針對你們許瑛玲啦!名字都嗆出 │
│ 來了! │
│許:你是說黃士誠? │
│侯:不然咧? │
│許:黃士誠他有了解代書嗎?有需要我去代書調複印件給他看? │
│ (聽不清楚) │
│ 說難聽一點,也還沒有死阿!對不對? │
│侯:我知道啦!現在意思是,資料我們這邊都有,誰要來看都可 │
│ 以,現在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挺我的人絕對看抓狂 │
│ 嘛!不挺我的人,我拿給他看,他絕對看都不要看,絕對說 │
│ 你們怎樣又怎樣,絕對給人家用硬押的怎樣,人家不會想說 │
│ 當初你爸怎麼欺負我爸的?我家這間房子怎麼被你們拐去? │
│ 是不是,我要說這些給人家聽嗎?你爸就回去了,黃士誠他 │
│ 爸也回去了,是要找誰對質?都隨便人家講的,人家也不相 │
│ 信。當初是我們這間房子要買,印章都放在黃士誠他爸那裡 │
│ ,給我們胎權(即抵押)。 │
│許:我認同,就是黃士誠,我們找個時間,大家對質。 │
│侯:是不是。 │
│許:不要大家在那裡生話,你知道我意思。 │




│侯:是阿! │
│許:我來協調一下,我等一下會過去我姐那裡,了解一下,我跟 │
│ 她講妳最近是不是… │
│侯:你跟她講我真的很抓狂,有可能不是最近,可能是之前,人 │
│ 家就一直傳傳到現在,昨天剛好那個場合。 │
│許:但是如果她選舉之前講的,她最近都沒有講了,還是… │
│侯:不管,現在算她的業障,現在算她的帳,我絕對要找她的, │
│ 不然我問你,我們出去要怎麼面對眾人?她現在講一句話出 │
│ 去,人家就放送了,大家一百個這樣講出去,我問你我要怎 │
│ 麼止住?我要從哪裡開始止?當然從你們這邊開始止。是不 │
│ 是? │
│許:這個她要澄清啦!因為現在沒有澄清的話… │
│侯:你跟你姐姐講,你們有在拜神,錢再多你們都敢捐了,你不 │
│ 知道別人把你的話傳出去,她業障多一件嗎?你們都不怕死 │
│ 嗎?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一個橋做好,人家走過,你的 │
│ 功德就多一件,你把一條路挖一個洞,人家摔倒一次,算你 │
│ 一件業障。你說給她聽啦!看她有沒有感受。她說一句話出 │
│ 去,給我們中傷,她就多一件業障。你看她怎麼死的。搞不 │
│ 好她沒事,你們卻有事,這整排都有事,這不是因果嗎?是 │
│ 不是,說神明的事我也很會說啊! │
│(09:46) │
│許:我講實在,這個事情,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再去發生。 │
│侯:你看她怎麼樣啦!我晚上有事情要出去,叫她快… │
│許:這已經非常久的時間了,將近快一年,我是覺得… │
│侯:七、八個月了,八個月了。 │
│許:阿黃士誠,其實黃士誠等於拿不到什麼東西去攻擊,你知道 │
│ 嗎?他老是拿冬瓜這件事,我感覺我也是很冤枉,你知道我 │
│ 意思嗎? │
│侯:但是我跟你講,他用你爸爸的名字,是什麼事情在跟我們講 │
│ ,對你們的先人也不好啦! │
│許:對阿,你也是跟他講一句話。阿你除了冬瓜這件事情外,你 │
│ 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講嗎? │
│侯:對阿,他就是沒有別的可以講,但是就有別人聽見。 │
│許:他幾乎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講,現在動不動就講冬瓜怎樣,講 │
│ 難聽一點,人家冬瓜這邊和我們做買賣,大家錢拿著,許皓
│ 翔(現更名為許芝瑋)這個人難道那麼好處理嗎? │
│侯:我知道啦,現在重點是.. │
│許:到最後人家要遷走也是歡歡喜喜,說難聽一點,你難道只有 │
│ 這件事情能講嗎? │
│侯:現在就是你姐姐被人家賣了還幫人家算錢啦!所以現在人家 │




│ 說一句話了,說你姐姐都是這樣講的。 │
│許:我今天也問我姐姐一句話,說黃士誠是有給你好處嗎?是有 │
│ 拿錢給你嗎?她說沒有,對阿,他也沒錢給你,也沒有什麼 │
│ 東西給你,你貼著他的屁股幹嘛?我也是問她,她就安靜。 │
│侯:而且人家把你姐姐傳line到我們里民,放送出去,我有看過 │
│ 。可是那時候我真的想說選完就算了,我以為我們凍蒜了, │
│ 結果誰知道翻盤了。這個叫公然造謠ㄋ! │
│許:你如果說這幾天她是為了電箱的事情。 │
│侯:我聽不到你的聲音。 │
│許:又還翻這個舊帳,給你誹謗,我覺得他這樣就…阿那黃士誠
│ 我就不能原諒他了,你知道嗎?我就覺得他這個人就… │
│侯:就利用你們阿! │
│許:你已經選上里長了,已經得逞了,你已經達到你的目的了, │
│ 說難聽一點,你還拉冬瓜還有里長伯這邊,結這個怨,你幹 │
│ 嘛? │
│侯:你知道昨天多誇張嗎?昨天黃士誠那邊的人,他們就說我佔 │
│ 你們的地,說我們以後會…就詛咒我們就是了。我說不然來 │
│ 發誓,我有佔你們的地嗎?他們就說好啊,就來發誓,他們 │
│ 那邊全部發誓ㄋ! │
│許:你跟他們說不用問我,去問橋下那位代書,你看許瑛玲來這 │
│ 裡拿錢的時候,笑頭笑面,還在那邊算,怕拿到假的。你去 │
│ 問那個代書看是不是真的。 │
│(12:55) │
│侯:昨天那個氛圍,在場的人,都跟我爸媽互嗆,都發誓,我們 │
│ 發誓都不算,別人發誓都有,那現在神明不就很忙整天看你 │
│ 們發誓就好? │
│許:如果黃士誠今天又,等於說他選上里長就好,又把我們拖下 │
│ 去,我真的要找黃士誠,這個跟你就沒有關係了,你知道我 │
│ 意思。 │
│侯:我笑你絕對不敢去啦! │
│許:我為什麼要找他的意思就是,你今天選上里長,你不管用什 │
│ 麼手段我不管,賄選或幹嘛那是你家的事,你選上了,你要 │
│ 遷電箱還幹嘛,跟我們有什麼關係?鎮榮里跟我們鎮昌里有 │
│ 什麼關係?你現在又再說侯里長那裡跟我們這裡以前怎樣又 │
│ 怎樣…人家那邊買賣了(兩人說話重疊聽不清楚) │
│侯:說真的,干他們什麼屁事啦! │
│許:很多事情你就不要在那邊一直重複,你還在放送,人家柏州 │
│ 現在很生氣。因為,我們說實在,人家是差你幾票啦!你如 │
│ 果說這個情形,真的,我可能要過去黃士誠那邊了解一下。 │
│侯:我希望你們來啦!我要找你姐發洩一下,我不會給她怎樣, │




│ 你叫她放心啦!但是個人的業障個人擔,她做過的事情她要 │
│ 負責任。你知道我意思嗎?她確實有造謠,她確實有發line │
│ 簡訊給黃士誠黃士誠也確實把她的line傳全里。 │
│(14:42) │
│許:我常常跟你講,我是懷疑說,她以前確實有講一些亂七八糟 │
│ 的話,我認為那個時候在選舉,可能氣頭上,可能… │
│侯:沒錯阿,我現在這樣跟你講好了,我現在姑且相信,他選完 │
│ 之後沒有跟你姐姐任何聯繫啦!可是我現在要去消毒已經沒 │
│ 有辦法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
│許:那些人… │
│侯:比較知己的,你知道嗎有很多伯父伯母在說,你怎麼給人家 │
│ 佔房子佔那麼多?我資料拿給他們看後抓狂,說你們拿到錢 │
│ 後還要說這種話出去?原本是不信任我們,後來是賭爛你們 │
│ 呢! │
│許: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就是說,你如果說在選舉的那個時候 │
│ ,確實許瑛玲可能那個時候,可能因為,也有跟你吵架嘛! │
│ 這個都是事實,這個也都沒關係。 │
│侯:接下來我要跟你說重點。 │
│許:現在大家說好了,但是我覺得黃士誠他現在又找這個藉口, │
│ 去挑起這個爭端,又挑起這個戰爭,我覺得,黃士誠他人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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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