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1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金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5013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嗣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
國106 年1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鈴媖
書記官 洪光耀
通 譯 盧致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何金財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 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何金財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毒聲字第72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93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 定。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 225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於104 年12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品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6 月19日上午 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 置入針筒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 因其係警方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 經警通知至警局採集尿液送驗,其於員警尚未發覺上開施用 第一級毒品犯行前,向員警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海洛 因之行為,自首並接受裁判,且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 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7 月9 日上午 某時,在其上址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靜脈之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7 月9 日下午2 時許為警採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 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係警方列管 之毒品調驗人口,於105 年7 月9 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 下午1 時30分許,為警通知至警局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 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 、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洪光耀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