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益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18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益國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益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 部分,業經告訴人陳麗瓊具狀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 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