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5年度,4850號
KSDM,105,交簡,4850,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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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4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087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文樹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文樹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5 年1 月16日 1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前開 機車),由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 該路段與凱旋四路523 巷口以東20公尺(下稱前開路口)時 ,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規定,不得超速行 駛,而該路段速限為時速40公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 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適有行人王榮鳳站在前開路口旁等人,竟疏未注 意及此,貿然以時速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於速限40公里之 上開路段,見狀煞車不及,前開機車因而與王榮鳳發生擦撞 ,致王榮鳳受有蜘蛛膜下腔出血、脂肪栓塞併大腦多處梗塞 、右脛骨及腓骨骨折等傷害(下稱前開傷勢)。鍾文樹於肇 事後,於處理人員前往其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者,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王榮鳳於偵訊證述明確(見偵卷 第7 至8 頁),並有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 明書(見警卷第8 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9 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 、( 二) -1(見警卷 第10至13頁)、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見警卷第14至19頁) 、現場照片(見警卷第23至26頁)附卷可稽,復據被告坦認 上情不諱(本院審交易卷第14頁),足證其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 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 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 指「汽車」包括機車,同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 文。查被告騎乘機車本應注意前開規定,被告既考領有普通 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二) -1所 載之駕駛執照種類欄可佐),對於前揭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



。且衡之案發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 可憑(見警卷第10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超速行駛,而肇致本件車禍,被告行為自有過失。而告訴人 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有前開傷勢,業如前述,是被告上開過 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綜上所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其 於肇事後,於處理人員前往其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在場並當 場承認為肇事者,有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警 卷第20頁),是被告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 知悉犯罪行為人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本件犯行,符合自首 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之紀錄,此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騎車時貿然以時速70 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於速限40公里之前開路段,肇致本件交 通事故,至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尚未和解(見本 院審交易卷第14頁),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見警卷第4 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見本院審交易 卷第17頁)及其犯罪之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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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