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5年度,4595號
KSDM,105,交簡,4595,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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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二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2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二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郭二郎於民國105年9月6日9時至14時2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號「台電公司大林發電廠」對面路邊攤飲用啤酒 ,酒畢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公升0.25毫克,已達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猶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 1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 日14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時,因不 勝酒力,擦撞停放於前開處所、如附表所示之普通重型機車 15輛(現場無人受傷),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發現郭二郎 身有酒味,遂於同日15時3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測,經測 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2毫克,而悉上情。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證據:
1.被告郭二郎於警詢、偵查中坦認酒後駕車。 2.證人即被害人陳冠融楊清淵黃柏堯許煜邦、蔡政文魏川翔、林宗賢、鍾孟良陳信彰李進龍林柏昌洪彥 愷、蔡正道顏丞佑吳信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酒精濃度測定報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㈠、㈡-1、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各1份。 而依前開酒精濃度測定報告所示,被告為警測得之吐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顯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標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82毫克,仍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而不慎肇事,所 為實不足取;且其前業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1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 件為其第2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其未能確實 省思酒駕行為所具有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吐氣酒精濃度 值、駕駛車輛為自用小客車,及其犯罪動機、情節、於警詢 自述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境貧寒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表:
┌──┬──────────────────────┐
│編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 │陳冠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2 │楊清淵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3 │黃柏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4 │許煜邦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5 │蔡政文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6 │魏川翔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7 │林宗賢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8 │鍾孟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9 │陳信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0 │李進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1 │林伯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2 │洪彥愷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3 │蔡正道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4 │顏丞佑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 15 │吳信中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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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