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889號
KSDM,104,訴,889,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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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志信
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莊志信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證人即被害 人陳○○(係未滿18歲之人)之證述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新臺幣8000元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卷內 證據資料,故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罪 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 告之前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經警方拘提始到案,故認 為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 ,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應 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 國105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云云;檢察官則表示:建請延長羈押等語。經查 ,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之嫌疑仍 屬重大,又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 參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其為規 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佐 以被告前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庭(參院卷第81、 151頁),嗣經本院囑託警方拘提始行到案之情(院卷第158 -160、167頁),又被告復自承伊自己在旗津獨居,家人均 住在琉球等語(院卷第22背面9頁),暨衡以其母郭金珠曾 以電話陳稱:以後請不要再打電給伊詢問被告的事情,伊家 人都不會理他,因被告太讓他們失望了等語(院卷第97頁) ,足證被告家庭支持系統之力量薄弱,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並為保全被告未來到庭進行審判及執行,本院認 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又被告以其患有精神病,目前雖有吃藥控制,但會出現幻覺 ,如果藥劑量加重的話,整個人又覺得不對勁。為此,請求 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查:
(一)按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 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 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 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 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 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情緒易怒、失眠,曾經強制就醫;復因幻聽、夜眠 差、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症狀,經診斷為藥物性精神病,於10 5年6月24日住院治療,並於105年7月18日出院等情,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05年4月14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0399400號 函及所附病歷資料、105年7月11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0746 000號函、105年9月30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0571067800號函各 1份在卷可參(院卷第47-73、125、146頁),故被告雖患有 精神疾病,惟經住院治療後業經醫院同意其出院甚明,衡情 其症狀應已獲得相當之改善和控制;且被告復自承目前仍繼 續吃藥控制中,由是尚難認定被告有何「現罹疾病,非保外 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
(三)綜合上情,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 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復查無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 從而,被告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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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