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39號
KSDM,104,侵附民,39,201701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甲0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信宏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