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被上 訴 人 王丁輝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7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賠償其損害部分,經原審以105 年訴字第 979號判決為其敗訴之判決,該判決書業於民國105年10月19 日送達上訴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一審卷第71頁), 扣除在途期間4日後,其上訴期間於同年11月14日屆滿(期 間末日同年11月12日為星期六),然上訴人遲至106年1 月3 日始具狀對被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新台幣1,012,210元(本院卷第45 頁),顯已逾上訴期 間,上訴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