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231號
KSHV,105,上,231,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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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黃皇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被上訴人  張金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3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5 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柒拾萬元本息,暨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曾為男女朋友,分手後上訴人因資金需 求,陸續自民國97年6 月9 日起至99年8 月25日止,向伊借 款,由伊分別以匯款或現金方式如數交付(各筆借款時間、 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惟上訴人僅陸續支付附表二所示利息 ,更自103 年10月起,即未再清償,屢經催討未果,爰依消 費借貸關係起訴。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220 萬元,及自104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上訴人逾此請求部分,經 原審駁回,未據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伊僅於99年8 月25日向被上訴人借款70萬元, 然已匯款如附表二編號3 至60所示金額,共664,500 元,以 為清償上開借款本金。此外,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由伊 匯入被上訴人帳戶之款項2 筆,共16,000元,係被上訴人向 伊借款,且迄未清償。即被上訴人僅尚欠被上訴人借款35,5 00元,並以被上訴人積欠伊之16,000元借款抵銷後,伊僅積 欠借款本金19,500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20 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超過19,500元本息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曾為男女朋友。




㈡被上訴人於99年8 月25日以匯款方式,交付借款70萬元予上 訴人。
㈢上訴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匯款方式交付各該款項予 被上訴人。
㈣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均基於借款關係所為之主張及抗辯。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9年8 月25日向伊借款70萬元,經伊 自其高雄銀行前金分行帳戶(下稱被上訴人高雄銀行帳戶) 提領70萬元,匯至上訴人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上訴人臺灣銀行帳戶)一節,已據被上訴人提出高雄銀 行帳戶存摺,核與原審調閱之上訴人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所示相符(原審卷第13頁反面;第93頁),且為上訴人不爭 ,堪信為真。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另於附表一編號1.2 所 示時間,向伊借款50萬元、100 萬元等情,則為上訴人否認 。
六、本院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 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 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 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 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 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有該借貸關係存在。經查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伊借款70萬元一節,為上訴人不爭 如上,則被上訴人主張該部分借貸關係存在,即屬可採(上 訴人清償、抵銷等抗辯詳如後述)。至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 存有附表一編號1.之50萬元、編號2.之100 萬元借款關係, 則為上訴人否認,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即應就上開部分舉證 證明。
㈡兩造間有無附表一編號1.之50萬元、編號2.之100 萬元借款 關係存在?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7年6 月9 日向伊借款50萬元,是由 其高雄銀行帳戶提款29萬元,加上身邊現金21萬元,共50萬 元;另98年2 月19日自其高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加 上所有現金30萬元,共100 萬元,均以現金交付等語。經查 ,被上訴人上開帳戶於98年6 月9 日共經人提領29萬元;另 於98年2 月19日經人提領70萬元等情,雖有上開存摺可稽( 、原審卷第7 頁反面、第9 頁反面),然提領款項原因甚多 ,自不足憑以認定被上訴人所提領之上開款項即為交付上訴



人之借款。
⒉次查,被上訴人雖引證人即其好友盧伶伶於原審證述:「我 跟被上訴人是朋友,與上訴人不熟,不認識上訴人;曾大概 七、八年前(即97、98年間),因找被上訴人吃飯,在其樓 下,被上訴人叫我等一下,他說他要交錢給上訴人;被上訴 人有拿錢給我看,我看的厚度(錢),大概是50萬元左右, 我也有問被上訴人,他說是50萬,這是第一次。還有一次也 是去找被上訴人吃飯,他也在等朋友,那個朋友也一樣是上 訴人;第二次被上訴人跟我說是100 萬元,也打開袋子給我 看;沒有問被上訴人為何要把錢給上訴人,因是他私人行為 ,不方便過問;事後聊天時,被上訴人曾說上訴人向他借錢 ,他都不還,沒提到利息;因為看過上訴人照片,可以確定 剛才所說97、98年間看到者,就是在場的上訴人;有聽到被 上訴人講他們是認識很久的好朋友,是否有特殊關係我不知 道」、「兩次交錢,被上訴人都用牛皮紙袋裝,外面再用一 個塑膠袋裝;交錢地點在被上訴人家樓下(騎樓),我先到 ,上訴人才來;上訴人照片是在被上訴人交錢給上訴人這事 之前看過;被上訴人是在我面前騎樓下當場交錢給上訴人; 交錢時我在旁邊等,他們講什麼我沒聽到;上訴人開車來的 ,看到兩次都是在車外交錢;我站在被上訴人家騎樓上,上 訴人車是在騎樓門口,被上訴人有沒有上上訴人的車我不清 楚了,看到的是上訴人在車子裡,被上訴人站在車外隔著車 窗講話,後來有沒有上車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第150 至 154 頁)。然查。證人盧伶伶於本院證稱:「知道被上訴人 拿給上訴人50萬、100 萬元,是被上訴人交錢給他朋友前先 打開給我看,不知道50萬元、100 萬元的厚度,會這麼說是 被上訴人跟我講50萬元、100 萬元;被上訴人說等一個朋友 ,把錢借給她朋友,再去吃飯;第二次交100 萬元,也很巧 去找被上訴人,她也叫我等一下,要把錢借給朋友,我說是 誰,他說與上次同一個人;我都在騎樓走來走去,要借錢的 朋友是開車來的,他們金錢交付,我也不方便看;被上訴人 有進他朋友的車子,我在旁邊走來走去,她下車,我就跟她 去吃飯;不清楚被上訴人是在車上交錢,或站在車旁從窗戶 交錢給車子裡面的人;找被上訴人吃飯時,知道被上訴人家 在六合路,詳細地址不記得,但知道怎麼去,我是路痴,我 沒有在記路名;當時看到要借款的朋友的車停在被上訴人家 門口,被上訴人家在巷子裡面,沒有那麼寬,我也沒注意到 旁邊有店面,久久去一次,最近也很久沒去了;不記得走來 走去時騎樓有無停放機車;因之前被上訴人有給我看那位朋 友的照片,被上訴人是說借給車子裡面的人,車子有沒有隔



熱紙我不知道;前次證述被上訴人交錢給上訴人,是因被上 訴人如此說,當下沒有看到車子裡面的人是誰」等語(本院 卷第51至53頁)。
⒊依證人盧伶伶於原審所證,除50萬元部分經其以目測鈔票厚 度方式推認外,上開50萬元及100 萬元之確切數額,均於上 訴人未到之前由被上訴人所告知;被上訴人何以交錢予上訴 人,證人未過問,且兩次都看到在「車上」交錢,即證人均 未目睹上訴人點收金額及不知交錢原因。然證人盧伶伶嗣於 本院則明確證述被上訴人當時告知是基於借款關係而交錢予 上訴人,證人盧伶伶上開各節前後所為證述已有顯然矛盾之 處。佐以既不知鈔票厚度,所為50萬元、100 萬元等即屬證 人主觀推測之詞,均不足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另參以 證人盧伶伶於上訴人提示被上訴人未爭執住處之Google地圖 ,依該地圖所示,被上訴人住於高雄市六合一路旁,而非證 人所證巷子內,該路為四車道,路邊商店林立,騎樓上停有 數輛機車等,有該地圖可稽(本院卷第57、58頁)。證人既 經常至被上訴人住處要約外出吃飯,衡情對被上訴人家周邊 環境、地理位置有相當瞭解,卻與被上訴人住處附近之地理 環境、位置為不相符合之證述,則其所證目睹兩造因借錢關 係而交錢,並其數額等所為證述,難認與事實相合。 ⒋又參以被上訴人聲請對上訴人核發支付命令時,即已提出其 高雄銀行帳戶,主張97年6 月9 日之50萬元借款,是自該帳 戶提領3 萬元,加上其餘手上現金47萬元,共50萬元以為交 付;98年2 月19日出借70萬元予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嗣於 原審更正為100 萬元請求之金額、就50萬元之借款資金來源 ,均明顯不合。而兩造雖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但早於84年間 已分手,即距上開借款已逾10年以上,為兩造不爭,且所借 金額高達50萬元、100 萬元,金額非小,卻於無特殊關係情 形下,未以匯款方式或請求被上訴人書立借據等憑證方式保 全證據,此與常情有違。綜上,應認被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 1.2.部分之消費借貸事實未盡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此部分主 張為非可採。
⒌被上訴人雖另主張,如上訴人未向伊為此部分借款,何以同 意以80萬元或100 萬元洽談和解云云。惟按,調解程序中, 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 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 法第422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當事人間同樣具有以終 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或終結訴訟為目的之和解程序自 有適用。查,上訴人本院準備程序協商時,雖曾提出被上訴 人抗辯之和解方案,但該方案既為被上訴人所不同意致未達



成和解,依上說明,自不得據此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伊為附表二編號1.2 之借款,及70萬 元借款以附表二編號3 至60號方式為清償,是否有據? ⒈編號1.2部分:
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因向伊借款,由伊以附表二編號1.2 所示方式匯款1 萬元、6,000 元,至被上訴人帳戶(各該日 期、金額、匯出、入帳戶詳附表二)等語。查被上訴人雖不 爭執上開金額之匯入,然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依上 說明,上訴人即應就該16,000元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意 思合致而交付舉證,然迄未舉證證明。況被上訴人若需借錢 ,則於上訴人將上開款項匯入被上訴人帳戶時,衡情被上訴 人當從速提領,然上訴人於99年4 月6 日匯入1 萬元後,被 上訴人上開帳戶至同年月21日始行提領款項;另99年5 月5 日匯入6,000 元後,被上訴人係至同年月10日始行提款,足 見並無急迫需求而有對外借貸必要,有該帳戶存摺可稽(原 審卷第26頁)。是上訴人主張此部分借款,並為抵銷抗辯, 即非可採。
⒉編號3 至60部分:
⑴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另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 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前段、第315 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主張此部 分是清償70萬元借款之本金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上 訴人既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惟上訴人迄未舉證,依 上規定,上訴人主張此部分匯款為70萬元借款之一部清償等 語,已非可遽採。
⑵次查,兩造雖曾為男女朋友,惟自84年即已分手,已如前述 ,迄本件借款時已分手15年之久,雖為朋友,難認尚有特殊 情誼,參以編號3 至60之匯款,起自99年10月8 日迄至103 年9 月24日止,幾近4 年之久,各次匯款金額自2,000 元起 至30,000元不等,雖平均每次匯款約1 萬餘元,但其中16筆 金額為6,000 元以下,兩造於無特殊關係下,上訴人抗辯被 上訴人同意上訴人以長達4 年許之分期付款方式清償上開借 款,且無利息(含遲延利息)約定云云,自與常情有悖,而 難以採信。本院認上開無固定數額之匯款支付方式,金額大 多介於數千元至1 萬餘元,期間又長達4 年之久,參以兩造 無特殊關係等情,認上開附表二編號3 至60號之匯款,係上 訴人向被上訴人清償借款之利息而為,僅因上訴人可能因臨 時不方便,基於兩造為朋友關係,故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未如 期給付利息或給付數額不一時,給予通融,較合於事實。是



上訴人主張此部分為70萬元借款之分期清償,已清償664,50 0 元等語,為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其借款70萬元為可採;逾 此範圍之主張為不可採;上訴人抗辯附表二編號1.2 是被上 訴人向其借款;編號3 至60所示匯款,是其清償積欠上訴人 70萬元之一部,均為不可信。是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關係, 請求上訴人給付70萬元及自104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 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未合。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誤,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應予准許部分,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此部分就 超過19,500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被上訴人主張借款時間、數額




┌─┬──────┬─────┐
│編│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
│號│(年.月.日)│(新臺幣)│
├─┼──────┼─────┤
│1 │97.6.9 │500,000 │
├─┼──────┼─────┤
│2 │98.2.19 │1000,000 │
├─┼──────┼─────┤
│3 │99.8.25 │700,000 │
└─┴──────┴─────┘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匯款時間、數額
┌─┬────┬────────┬──────┬───────┬──────┐
│編│匯入銀行│匯入張金免銀行帳│自黃皇順匯出│匯入日期 │匯款金額 │
│號│名稱 │戶帳戶 │來源帳戶 │(年. 月. 日)│( 新臺幣) │
│ │ │ │ │ │ │
├─┼────┼────────┼──────┼───────┼──────┤
│1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99.04.06 │10,000 │
├─┼────┼────────┼──────┼───────┼──────┤
│2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99.05.05 │ 6,000 │
├─┼────┼────────┼──────┼───────┼──────┤
│3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99.10.08 │10,000 │
├─┼────┼────────┼──────┼───────┼──────┤
│4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99.12.09 │10,000 │
├─┼────┼────────┼──────┼───────┼──────┤
│5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1.06 │12,000 │
├─┼────┼────────┼──────┼───────┼──────┤
│6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2.18 │10,000 │
├─┼────┼────────┼──────┼───────┼──────┤
│7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3.07 │13,000 │
├─┼────┼────────┼──────┼───────┼──────┤
│8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4.06 │13,000 │
├─┼────┼────────┼──────┼───────┼──────┤
│9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5.06 │13,000 │
├─┼────┼────────┼──────┼───────┼──────┤
│1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6.07 │10,000 │
├─┼────┼────────┼──────┼───────┼──────┤
│11│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8.19 │15,000 │
├─┼────┼────────┼──────┼───────┼──────┤
│12│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09.09 │15,000 │
├─┼────┼────────┼──────┼───────┼──────┤




│13│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10.07 │10,000 │
├─┼────┼────────┼──────┼───────┼──────┤
│14│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10.18 │ 5,000 │
├─┼────┼────────┼──────┼───────┼──────┤
│15│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11.07 │15,000 │
├─┼────┼────────┼──────┼───────┼──────┤
│16│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0.12.07 │15,000 │
├─┼────┼────────┼──────┼───────┼──────┤
│17│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2.06 │15,000 │
├─┼────┼────────┼──────┼───────┼──────┤
│18│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2.08 │ 5,000 │
├─┼────┼────────┼──────┼───────┼──────┤
│19│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3.06 │15,000 │
├─┼────┼────────┼──────┼───────┼──────┤
│2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4.06 │15,000 │
├─┼────┼────────┼──────┼───────┼──────┤
│21│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5.07 │15,000 │
├─┼────┼────────┼──────┼───────┼──────┤
│22│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6.06 │15,000 │
├─┼────┼────────┼──────┼───────┼──────┤
│23│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7.06 │15,000 │
├─┼────┼────────┼──────┼───────┼──────┤
│24│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8.06 │15,000 │
├─┼────┼────────┼──────┼───────┼──────┤
│25│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9.06 │10,000 │
├─┼────┼────────┼──────┼───────┼──────┤
│26│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09.10 │ 5,000 │
├─┼────┼────────┼──────┼───────┼──────┤
│27│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10.08 │15,000 │
├─┼────┼────────┼──────┼───────┼──────┤
│28│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10.15 │18,000 │
├─┼────┼────────┼──────┼───────┼──────┤
│29│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11.06 │15,000 │
├─┼────┼────────┼──────┼───────┼──────┤
│3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11.07 │ 2,000 │
├─┼────┼────────┼──────┼───────┼──────┤
│31│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12.06 │15,000 │
├─┼────┼────────┼──────┼───────┼──────┤
│32│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1.12.22 │20,000 │
├─┼────┼────────┼──────┼───────┼──────┤




│33│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1.07 │15,000 │
├─┼────┼────────┼──────┼───────┼──────┤
│34│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1.18 │ 8,000 │
├─┼────┼────────┼──────┼───────┼──────┤
│35│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2.06 │30,000 │
├─┼────┼────────┼──────┼───────┼──────┤
│36│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3.07 │15,000 │
├─┼────┼────────┼──────┼───────┼──────┤
│37│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3.14 │10,000 │
├─┼────┼────────┼──────┼───────┼──────┤
│38│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3.19 │10,000 │
├─┼────┼────────┼──────┼───────┼──────┤
│39│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4.08 │15,000 │
├─┼────┼────────┼──────┼───────┼──────┤
│4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4.18 │ 6,000 │
├─┼────┼────────┼──────┼───────┼──────┤
│41│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4.26 │30,000 │
├─┼────┼────────┼──────┼───────┼──────┤
│42│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5.15 │ 5,000 │
├─┼────┼────────┼──────┼───────┼──────┤
│43│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6.07 │ 4,500 │
├─┼────┼────────┼──────┼───────┼──────┤
│44│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7.05 │10,000 │
├─┼────┼────────┼──────┼───────┼──────┤
│45│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7.12 │ 5,000 │
├─┼────┼────────┼──────┼───────┼──────┤
│46│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8.07 │15,000 │
├─┼────┼────────┼──────┼───────┼──────┤
│47│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9.06 │10,000 │
├─┼────┼────────┼──────┼───────┼──────┤
│48│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09.09 │ 5,000 │
├─┼────┼────────┼──────┼───────┼──────┤
│49│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10.07 │12,000 │
├─┼────┼────────┼──────┼───────┼──────┤
│5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11.06 │15,000 │
├─┼────┼────────┼──────┼───────┼──────┤
│51│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2.12.06 │15,000 │
├─┼────┼────────┼──────┼───────┼──────┤
│52│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1.06 │15,000 │
├─┼────┼────────┼──────┼───────┼──────┤




│53│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2.11 │15,000 │
├─┼────┼────────┼──────┼───────┼──────┤
│54│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3.31 │ 8,000 │
├─┼────┼────────┼──────┼───────┼──────┤
│55│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5.13 │ 3,000 │
├─┼────┼────────┼──────┼───────┼──────┤
│56│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6.16 │ 2,000 │
├─┼────┼────────┼──────┼───────┼──────┤
│57│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7.08 │ 2,000 │
├─┼────┼────────┼──────┼───────┼──────┤
│58│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9.09 │ 4,000 │
├─┼────┼────────┼──────┼───────┼──────┤
│59│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9.15 │ 2,000 │
├─┼────┼────────┼──────┼───────┼──────┤
│60│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03.09.24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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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