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mud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mud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Amud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經本院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該二罪刑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6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