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0號
KSHM,106,聲,80,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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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開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
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開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胡開中前犯貪污罪,經本院改判處有期徒刑8 年減為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10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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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