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9號
TNHM,106,聲,89,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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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良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 同)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 為113 年8 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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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