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崑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崑豪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賴崑豪因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之 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 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